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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提醒:抢票软件暗藏违法风险,假期出行购票请走正规渠道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5 07:53:00    

五一假期临近

抢购车票、预定门票

成为大家出行攻略的第一步

一些不法分子

也瞄准这个时机

利用抢票软件伺机行动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

防范于未然

案例一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涉及“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入选了最高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一起“黑客”、“黄牛”、旅游从业人员等参与其中的倒卖高校参观票的黑色犯罪产业链。最终,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涉案人员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通过上述案例

我们不难看出

不法分子就是利用

一票难求的心理

通过非法外挂抢票软件

进行所谓的“秒杀”操作

从而获利

但这种行为

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大家在出游前

需提前做好准备

一定要从正规渠道

购买车票以及景区门票

不要轻信

所谓的“抢票软件”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被不法分子利用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