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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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0:38:27
开庭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具体包括以下环节:
宣布开庭
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证人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宣读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宣读勘验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及其代理人就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辩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代理人就指控进行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如有第三人参与,其及其代理人进行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各方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态度。
评议和宣判
法官在评议室进行评议,根据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做出裁判。
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宣判时公开进行,但是否当庭宣判则视法庭审理情况及结果而定。
休庭和合议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后,将裁判结果报请院长审批并公布。
释法和法庭教育
对于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会进行释法,解释判决结果,并进行法庭教育,促使被告人认罪,以达到教育罪犯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