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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全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0 06:47:26    

在交通事故中,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承担全部责任。

追尾前车的:

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倒车尾撞后车的:

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溜车的:

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逆向行驶的:

承担全部责任。

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承担全部责任。

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承担全部责任。

右侧超车的:

承担全部责任。

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应当负全部责任。

以上情况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全责的认定还需由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验、证据收集和当事人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