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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借款遭遇“砍头息”,济南一法院这么判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21:04:00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有时会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俗称“砍头息”,导致借款实际到手金额低于借条记载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借贷纠纷后法院将会如何判决?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市民韩某与郭某系邻居,2022年10月15日,郭某为韩某出具借据一份,载明郭某作为借款人向韩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于2023年10月15日归还,利息为年利率20%。同日,韩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郭某100万元,郭某在收到借款当日支付给韩某利息6万元。郭某于2022年10月15日、16日两次转账给张某50万元,共计转款100万元。在借据下方空白处,郭某备注“张某单据在本人手里”。

后郭某未能按时还款,2024年11月,韩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郭某辩称,其与韩某无事实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实际是韩某借给案外人张某的,其作为中间人是碍于兄弟情义才出具的《借据》,且实际借款本金应为94万元而非100万元。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韩某提供的借据、银行交易凭证等能够证实郭某向韩某借款,韩某已履行款项交付义务,郭某应当予以偿还。郭某辩称上述款项系张某借款且张某为韩某出具了借款凭证,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备注的“张某单据在本人手里”中的“本人”亦可理解为“张某”或“郭某”,综上,对其该项辩称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还款本金,韩某银行转账支付给郭某100万元后,郭某即支付利息6万元,应视为预扣利息6万元,韩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94万元(100万-6万元=94万),故韩某要求郭某偿还超出借款本金94万元之外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0%过高,依法予以调整,韩某主张的利息,应以94万元为基数,自合同成立时即2022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综上,韩某的诉讼请求应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郭某偿还原告韩某借款本金94万元及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针对该案例中,口镇法庭员额法官亓凤认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除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外,还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若当事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借款合意,并有转账凭证证明借款确已交付其手,当事人对款项作何种处分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财产的处分,不会影响借贷主体的认定。当事人以借款款项并非自己实际使用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口镇法庭四级法官助理苏瑶表示,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导致实际借款金额低于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本金,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显失公平。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权凭证载明金额是否为实际借款本金,避免变相预扣利息行为的合法化。

法官提醒,作为一种自发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周转快、灵活性强等优势。但在借贷前,市民应仔细审查相关合同条款,分辨是否有预先扣除利息或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在签字时,要明确自己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抑或是其他身份,切勿因义气而背上莫名债。

记者:李震 编辑:刘雨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