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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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5:45:00
侵权补充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行为人负有对他人的安全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
行为人违反这一法定义务,造成损害,与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发生巧合,产生责任竞合,构成补充责任。
约定的债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中,约定有损害赔偿义务。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合同的债权人损害时,侵权行为人产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债务人产生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义务,构成补充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数人因分别的侵权行为使他人遭受同一损害,且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各人对此损害均负全部责任,互为补充责任。
雇主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这些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安保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补充责任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于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