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有哪些措施
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谈话和询问
对证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或询问,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查询
查询被反映人或密切关系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房产、车辆等信息,可通过公安协助查询相关信息。
调取
持调取证据通知书到组织部门调取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到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文件、财务账目、档案等资料,调取个人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书证。
勘验检查
对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人身、痕迹、物品等进行调查。
鉴定
利用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检验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检验、评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留置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搜查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进行搜查,需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查封和扣押
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需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技术调查
在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如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冻结
虽然在初步核实阶段不采取冻结财产措施,但在立案阶段可以依法冻结财产。
封存
对相关物品或证据进行封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通缉
在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通缉涉案人员,并交有关机关执行。
限制出境
监察机关可以决定限制涉案人员出境,以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
这些措施均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