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在1999年至2006年期间,刘志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妇王建瑞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6.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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